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有關規定
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重要舉措。《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
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指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1.主管行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行業業務相同的經商辦企業活動;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行政機構、行業內的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主管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事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于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與該領導干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3.除第1、2項以外的其他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從事向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商品、勞務等經營活動;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標、承包等活動。
4.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內從事營業性酒店、飯店、娛樂、商城、洗浴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5.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為該單位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為該內設機構直接管轄的案件和具體事項提供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
6.上市公司的行業主管部門、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從事上述部門、機構所管理的公司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及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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