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準確把握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的關系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是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方面,是統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派駐機構履職過程中,有同志提出,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開展審查調查,立案前是否需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審批。這一問題不是簡單的工作程序問題,而是涉及到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關系的重大問題,有必要追本溯源、找準定位,促進工作開展。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一環,積極推進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大力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建設,著力發揮派駐監督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明確了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領導體制,開啟了新時代派駐機構改革新篇章。2015年11月,中央辦公廳印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央紀委共設立47家派駐紀檢組,實現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全覆蓋,這在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黨的十九大作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的目標任務,為深化派駐監督指明了方向。2018年10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對改革派駐機構領導體制、完善派駐監督工作機制、拓展派駐全覆蓋范圍、提高派駐監督全覆蓋質量等作出全面部署。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強調“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分層分類分領域推進派駐機構改革,實現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監督全覆蓋,逐步深化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顯著增強,監督效果不斷提升,改革成效日益顯現。改革實踐充分證明,黨中央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是完全正確的。
派駐監督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的監督,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派駐監督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制度設計,是紀委監委監督全覆蓋的重要方式,歸根到底體現的是黨中央領導、是上級紀委監委的監督。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是同級監督。根據中央辦公廳2018年印發的《關于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派駐機構是紀委監委在黨和國家機關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常駐機構,依據黨章黨規、憲法和監察法,根據派出機關授權,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督促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督促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是紀委監委工作的延伸。派駐機構代表派出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基本定位是監督,是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監督,首要任務是監督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干部,及時準確發現問題,有效發揮探頭作用。這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決定了派駐機構履行職責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與派駐機構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深化派駐機構改革,根本方向是堅持和加強黨對派駐工作的領導,實現路徑是加強紀委監委對派駐機構的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派駐機構作為派出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對派出機關負責,不受駐在單位黨組(黨委)領導,不承擔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履行主體責任相關的日常工作。派駐機構應按照“三為主一報告”要求,查辦腐敗案件以派出機關領導為主,定期向派出機關報告問題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遇有重要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應當定期專題報告。對于需要經審批才能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應當按規定報派出機關審批,而不是報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審批。派駐機構經批準對駐在單位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立案前根據授權可以通知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也可以立案后再通報。
推動派駐監督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監督貫通聯動、一體落實。駐在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章、《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等法規要求,承擔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職責,督促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加強黨的建設,推動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要推動駐在單位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見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派駐機構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要加強協作,同向發力、相互促進。派駐機構要通過建立完善和有效運用與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定期會商、重要情況通報、線索聯合排查、黨員干部述職述廉等機制,監督推動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扛起主體責任,并向其下級黨組織層層傳導壓力、壓實主體責任。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要創造條件,積極支持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監督,形成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調、協作互動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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