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檢舉控告人保護工作,增強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質效,浙江省紀委監委日前制定出臺《紀檢監察機關保護檢舉控告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檢舉控告人保護工作貫穿于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過程,進一步保障黨員、群眾監督權利有效行使。
據了解,《辦法》通過細化保護情形,劃定了打擊報復“分界線”,重申紀檢監察機關旗幟鮮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理念,在制度內容上回答了保護什么、怎么保護的問題。結合實際明確了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損害財產及財產性權益的;滋擾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以侮辱、誹謗貶損人格、損害名譽的;誣告陷害的;無故給予或者故意加重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違規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罷免職務、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等10種打擊報復行為。
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辦法》嚴格規范檢舉控告處理工作,從告知申請保護權利、落實保密要求、嚴禁擅自追查匿名檢舉控告人信息、回避制度等6個方面作出具體規范;設置了“特別保護”章節,明確了申請保護和受理保護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規定了具體保護措施實施及協助、變更、移交、終結、回訪等程序,作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保障的制度安排。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打擊報復人、檢舉控告人、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保護工作職責和協助任務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4類主體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方式。如,對打擊報復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移送有權機關,對其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處理。
“《辦法》的出臺是打擊檢舉控告報復問題,破解實名檢舉控告率低的重要一步。”浙江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將統籌推進保護檢舉控告人和激勵擔當作為工作,把提倡和鼓勵實名檢舉控告的信號、為擔當者擔當的信號釋放得更清晰、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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